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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胜、梁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346号
案件名称黄国胜、梁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国胜;梁群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3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胜,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龙川县,文化程度初中,住龙川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秋文,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群,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文化程度初中,住容县。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胜及其辩护人徐秋文、被告人梁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经合谋后,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二街稔岗四巷11号103房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19年7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名被告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162个等物品。

经认定,其中422个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369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国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黄国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国胜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国胜雇佣被告人梁群,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二街稔岗四巷11号103房仓库内储存、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

2019年7月22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二名被告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162个等物品。

经认定,其中422个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136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胜、梁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害单位代表陈湘辉的陈述及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的赃物假冒“CHANEL”手提包照片,CHANELLIMITED公司出具鉴定书,“CHANEL”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委托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云价认定[2019]1608号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国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梁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国胜、梁群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国胜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手提包1162个,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四、缴获的OPPO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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