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602号原告:夏贤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车合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明山,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山东车合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