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路与淮海路交叉口西北角中央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QE8M1U(1-1)。
法定代表人:涂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82057149Y。
法定代表人:单卫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国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淮海路国贸对面**信用代码:91341302MA21TTUNY1Y。
负责人:涂秀芳。
被告:涂秀芳,女,193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郑睿,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系宿州市埇桥区郑大毛饮品店注销前经营者。
上诉人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国贸分公司、涂秀芳、郑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皖13民初10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依法享有商标权,不存在商标侵权事实,双方之间法律关系不是商标侵权关系,只是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小,上诉人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臻敬实业有限公司诉称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其“沪上阿姨”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宿州市致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阙云飞 书记员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