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61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学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学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