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47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路特**哥特帝景********。
法定代表人:夏爱雄。
被告:义乌市泳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能达利园**楼/div> 法定代表人:黄立民。
被告:黄立民,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纳爱家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泳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立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7日,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