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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伟彬与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卢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093号
案件名称钟伟彬与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卢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伟彬;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卢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93号原告:钟伟彬,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坪北路文坑路****506。

法定代表人:卢笛。

被告:卢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新异奇科技有限公司、卢笛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630360485.5、名称:折叠支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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