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娜娜时光饮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6778号之二
案件名称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娜娜时光饮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娜娜时光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6778号之二原告: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华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宁,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敏,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娜娜时光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杨娜。

原告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公司)与被告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娜娜时光饮品店(以下简称娜娜时光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宝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龙一公司和娜娜时光饮品店立即停止包括停止使用“密雪时光”商标字号在内的侵犯宝岛公司享有的“冰雪时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龙一公司和娜娜时光饮品店赔偿因侵权给宝岛公司造成的损失10万元;

3.龙一公司和娜娜时光饮品店共同承担宝岛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12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龙一公司和娜娜时光饮品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一家主营新鲜冰淇淋茶饮行业的连锁加盟公司,依法享有“冰雪时光”商标权及特许经营备案资格。

该商标已在国际分类中的第29、30、31、32、33、35等40个分类中注册。

经过多年发展及广告宣传,“冰雪时光”已成为业内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800家直营店及加盟店。

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龙原为我公司加盟商,模仿我公司经营方式,未经许可擅自在第32类商标权项下的产品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密雪时光”(该商标目前在撤销审查中),并允许娜娜时光饮品店开设加盟店进行销售。

目前我公司已拥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多家加盟店铺,“密雪时光”与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我公司注册并享有多类注册商标,为的就是防止被侵权,龙一公司和娜娜时光饮品店仍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严重侵犯我公司合法权益。

故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宝岛公司于2018年4月7日注册了第23617162号“冰雪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葡萄汁、饮用蒸馏水、纯净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果汁、汽水,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4月6日。

宝岛公司还在国际分类第30类、第33类、第35类等40余个类别商品上注册或授权取得了“冰雪时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8年3月7日,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龙申请注册了第23122712号“密雪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水(饮料)、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蔬菜汁(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豆类饮料、饮料制作配料。

2018年3月7日,李晓龙还在第30类、第35类、第43类商品上注册了“密雪时光”商标,注册有效期均至2028年3月6日。

龙一公司在经营冰淇淋与茶饮产品中,使用“密雪时光”商标,属于第30、32类中的产品使用,许可娜娜时光饮品店使用该商标属于第35类中的使用范围,并未超过使用范围。

宝岛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的第30类、32类、35类中的商品及服务与龙一公司使用的第30类、32类、35类的商品及服务等为相同商品和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因本案宝岛公司与龙一公司均使用合法的注册商标,故本案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争议,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宝岛公司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宝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