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72号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武茂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力德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东。
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力德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并自愿申请撤诉,属于明知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的情形,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万世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