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49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花都商埠汇丰文体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菏泽市花都商埠百货市场**。
经营者:庞素文。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花都商埠汇丰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