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85号原告:鹿丙领,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酷车堂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上亿汽车城****。
经营者:赵宏国。
原告鹿丙领与被告吴江区松陵镇酷车堂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鹿丙领于2019年11月16日以其他方式与被告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鹿丙领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领撤诉。
案件审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鹿丙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