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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1838号
案件名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沛县苗壮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8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沛县,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风路第二中学对面苗壮手机城。

经营者:苗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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