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83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经营地址:江苏省沛县,实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东风路第二中学对面苗壮手机城。
经营者:苗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沛县苗壮手机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