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7491号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某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某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刘某某。
被告:章丘市某某某某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刘某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军,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某超市、章丘市某某某某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章丘市某超市、章丘市某某某某超市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