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0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河店金福源购物大卖场,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南河店镇车站。
经营者:李扬。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河店金福源购物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