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87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震宇,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震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