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知民初4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iv> 负责人:胡翠香。
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迎宾路北侧水电大院东营场所: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赛特宾馆旁天奕商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