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2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雷周顺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
经营者:周电花,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雷周顺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景泰雷周顺便利店达成和解并已收取和解款项为由,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