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468号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潘建国,董事长。
被告: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投资人:潘建国。
被告:成都市大地多又好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投资人:叶景慧。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如东县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潘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潘妍化妆品厂、成都市大地多又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同年11月19日,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