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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阿贵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202号
案件名称202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阿贵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阿贵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初20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阿贵鞋店,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苏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内**B7-05、07、09、11/div> 经营者:徐桂忠。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海陵区阿贵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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