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5727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佳兴发小吃店,经营场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艳阳天商城****。
经营者:吴英连。
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佳兴发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佳兴发小吃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