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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28民初5662号
案件名称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平潭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62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G02。

法定负责人:张万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科路**院**楼**607。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双子互通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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