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575号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一涵,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罗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回民区白音阿吉拉奶食品经销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金宝街商业区**。
经营者:白音阿古拉。
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广发草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回民区白音阿吉拉奶食品经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