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785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璐,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鹏,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润波,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诉被告刘鹏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本案争议已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2元,减半收取59.91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阳光吉他培训学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