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61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悠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高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悠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2019年10月30日,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上海悠安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悠安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