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991号原告:深圳市山江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大发埔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君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细君,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熙熙,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茂升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春茂。
被告:胡春茂,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原告深圳市山江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茂升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胡春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山江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山江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