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8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多尚品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常建新。
原告杨雨峰诉被告聚多尚品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年1月1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雨峰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原告杨雨峰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雨峰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杨雨峰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杨雨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雨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