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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91民初3954号
案件名称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与黄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黄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91民初3954号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Jnn1h”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立即屏蔽、断开、删除侵犯原告“Jnn1h”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链接;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原告享有相关的商标权权利。

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女装公司,目前旗下主打品牌“Jnnlh”产品涉及服装、鞋类、帽子、袜、手套、披肩、皮带、婚纱等。

原告于2019年2月7日获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30064401号“Jnnlh”商标,核准类别在第25类商品,商标专用期限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目前该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原告公司的股东李嘉慧女士系公司品牌设计师,李嘉慧享有“Jnnlh”相关著作权,并以个人形象作为公司的宣传形象,在市场推广、商业运作中,“李嘉慧”与“Jnnlh”具有高度关联性,在消费群体中产生稳定的、足以信赖的辨识度。

2.侵权事实。

原告发现,淘宝网店铺“pink小窝2333”(掌柜为“tb469585549”)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宝贝标题栏显示“李嘉慧Jnnlh定制”“李嘉慧”“Jnnlh”等字样等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误认该店铺与原告公司拥有某种联系,欺骗消费者,损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第四条: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联想的,都属商标的使用。

本案被告在网络电商平台的商品页面直接使用原告注册商标,足以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生充分联想,属于商标的使用,其未获授权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之情形,即销售不知道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故被告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被告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大股东李嘉慧女士为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红人,李嘉慧女士为原告实际控制人,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商业利益。

被告在销售页面上标注“李嘉慧”字眼,意图利用李嘉慧女士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了原告及李嘉慧女士的利益。

被告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述的混淆行为。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黄俊未到庭,其向本院邮寄的答辩状中辩称:1.被告被起诉的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淘宝店铺JNNLHSTUDIOSS(现名为JHHLHSTUDIO)购进。

被告为此店店主代理,代理费500元。

淘宝店铺标题均为复制粘贴此店宝贝标题,并且被告并未生产衣服,所以并无库存。

被告的淘宝店铺核准日期为2018年11月,在这十个月的时间里,被告的店铺一直仅为三星,是淘宝低等级店铺,一直处于亏损的边缘,没有卖出带有“Jnn1h”标题的商标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事实,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并没有对原告的五钻淘宝店铺产生实际的影响,淘宝宝贝并未进行商标性的不当的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涉案产品上没有品牌标识和品牌图案,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对其所购买的产品应有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对产品的品牌、性能、参数应有合理判断,被告也已经对案涉商品的商品属性品牌进行了披露(品牌为空白未填写),所以消费者不会认定被告产品属于原告品牌产品,不存在任何认为是“Jnn1h”品牌的情况。

原告仅通过淘宝宝贝标题带有jnnlh就认定被告侵权,实属荒唐,并且被告在2019年8月28日就已下架店铺内全部商品,由此可见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主观故意。

3.被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并未通知被告,导致被告未及时下架涉案店铺,被告在正式成为追加被告前就已经删除店铺内所有链接,被告对原告无任何侵权行为和主观故意。

5.被告店铺带有jnnlh标题的宝贝为2018年11月上架,而原告的“Jnn1h”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7日。

原告商标只是注册品牌,不是驰名商标,因此,被告也不存在应当知道“Jnn1h”是注册商标的情形,被告不构成侵权。

6.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律师费超出合理范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即使被告构成销售侵权,被告侵权所得利益只有0元。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原告于2019年2月7日注册了第30064401号“Jnnl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

风衣;

鞋(脚上的穿着物);

帽子(头戴);

袜;

手套(服装);

披肩;

腰带;

皮带(服饰用);

婚纱”,有效期自2019年2月7日至2029年2月6日。

原告于庭审时陈述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Jnnlh”品牌服装均在服装上附着有该商标。

2.原告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服装设计、服饰设计、产品设计以及服装、服饰、鞋帽、玩具等的销售等,李嘉慧为其股东,所占股份比例为95%。

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9)深南证字第6953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3月26日登陆“淘宝网”(××),登录“liiijhuiii”的账号,在宝贝里搜索“Jnnlh”,点击搜索结果中的链接“李嘉慧jnnlh定制秋冬宫廷风蓝黑色格纹上衣长袖修身”,进入页面显示该商品名称为“嘉慧jnnlh定制秋冬宫廷风蓝黑色格纹上衣长袖修身”,卖家为“pink小窝2333”,掌柜为“tb469585549”;

在该店铺搜索栏输入“jnnlh”,显示有三款衣服,名称分别为“Jnnlh李嘉慧定制款秋冬新款浪漫吸睛亲肤舒适米白仿羊绒圆领毛衣”“李嘉慧jnnlh定制秋冬宫廷风蓝黑色格纹上衣长袖修身”“李嘉慧jnnlh慵懒风宽松加厚开衫中长款手工编织粗毛线毛衣外套女”,单价依次为102元、105元、189元。

4.2019年5月9日,原告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寄出一份《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原告在淘宝网发现上述店铺未经许可在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要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上述淘宝店铺、淘宝ID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披露上述淘宝ID会员的认证信息。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述律师函。

5.经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查询,涉案淘宝店铺“pink小窝2333”(掌柜“tb469585549”)的经营者为被告。

该店铺自2019年2月7日至5月期间交易成功的商品名称中含有“jnnlh”字样的销售记录共有4笔,销售金额共计507元。

6.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667元、公证费640元。

7.原告于庭审时确认被控侵权链接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于2019年2月7日取得了第30064401号“Jnnlh”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对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的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原告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主张其对姓名“李嘉慧”享有竞争权益,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姓名享有竞争权益,故本院对原告该项权属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的商品链接中使用“jnnln”标识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告确认上述链接对应的服装为无标识服装,可见并非是正品,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30064401号“Jnnlh”注册商标相同,其所指示的服装与原告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服装商品名称的链接中并销售该服装,构成对原告第30064401号“Jnnlh”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控侵权链接已删除,原告停止侵权、删除链接的诉请已实现,本院不再予以判决。

原告主张被告销毁库存商品,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商品本身附着有侵权标识,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抗辩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条件之一是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被告已自认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并无商标,可见被告系明知其销售的商品并非正品,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所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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