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283号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肖亮蒸酒楼,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经营者:肖红,女,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河堤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干,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寿,系被告经营者丈夫。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蔡甸区肖亮蒸酒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93元,减半收取3696.5元,由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