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46号 原告:缪茂育,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卫兴、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善健电子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中村西岸街(自来水厂东首)。
经营者:李新影,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缪茂育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瑞安市善健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28日,原告缪茂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缪茂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缪茂育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缪茂育负担。
原告缪茂育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