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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21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21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巍,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月,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

经营者:冯英华。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乡县冯岗购物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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