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6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