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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261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6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上海路朗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大路**。

法定代表人:独兰兰,总经理。

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div>负责人:庞润莉,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徐州汉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灌南新东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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