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277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银达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洲石路九围赤坑排第三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D。
经营者詹金发。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航城银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