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002刑初663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国强,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郑州斯谛依诺家具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沈丘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2018年9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念,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二部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国强及其辩护人曹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底,被告人程国强在明知张满营(已判决)销售假冒南方牌沙发的情况下,利用自己原工作认识各地南方家居专卖店老板之便,伙同张满营将该假冒的南方家具销往河南省禹州、鄢陵、浚县等地的南方家居专卖店,销售额达226142元,程国强未获利。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程国强主动到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
2、证人证言;
3、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程国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国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国强的辩护人关于程国强系自首,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国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