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后明、杨敏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1刑初1538号
案件名称后明、杨敏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153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后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县,现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无业。

2012年4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孝亮,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敏,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县,现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无业。

2012年4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兴超,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继纯,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暂住北京市通州区,无业。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勇,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慧,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柴靖,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后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秀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后明及其辩护人刘孝亮,被告人杨敏及其辩护人王兴超,被告人朱继纯及其辩护人赵勇,被告人梅慧及其辩护人柴靖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后明、杨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非法使用上述单位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酒类注册商标,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字村84号租赁房屋,雇佣被告人朱继纯、梅慧非法生产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假冒白酒。

后明负责租赁场地、购买原材料、联系客户、发货收款等;

杨敏负责教授朱继纯、梅慧灌装方法、记账、跟随发货等;

朱继纯、梅慧负责灌装制作假酒。

其中2018年12月14日至24日,后明、杨敏通过德邦物流向张波等72人发售生产的假冒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共140箱,销售额共计4049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在暂住地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现场扣押假冒的成品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28箱,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50箱),按照后明等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00元。

另从德邦快递扣押客户拒签退回白酒43箱,其中无德邦物流快递单对应的茅台酒、剑南春酒价值人民币23025元。

综上,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6125元。

被告人后明从张保永(在逃)、王强(在逃)处进货,多次向纪清生(已判决)、杨桂军(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白酒。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后明向纪清生销售假冒的洋河系列白酒、飞天茅台酒、五粮液等共计五万余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后明向杨桂军销售假冒的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酒共计4514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后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后明应二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系共同犯罪,后明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杨敏、朱继纯、梅慧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后明、杨敏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

被告人后明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后明具有坦白情节。

2、本案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现场扣押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28箱及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并未对外进行销售,且本案存在客户拒签退回白酒43箱的事实,均未达到销售目的,具有未遂情节。

3、现场扣押的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未贴注册商标,因此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4、被告人后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后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杨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白酒300瓶,对已经灌装封盖尚未贴标签的192瓶按照后明等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计入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没有异议,但对108瓶未封盖未贴标签的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不予认可。

2、被告人杨敏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视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杨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杨敏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宽处理。

5、被告人杨敏不构成累犯。

被告人朱继纯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继纯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朱继纯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继纯主观恶性较小、客观社会危害性较轻。

4、被告人朱继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请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梅慧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梅慧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梅慧自愿认罪,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梅慧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后明、杨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非法使用上述单位的“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酒类注册商标,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字村84号租赁房屋,雇佣被告人朱继纯、梅慧非法生产销售飞天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假冒白酒。

后明负责租赁场地、购买原材料、联系客户、发货收款等;

杨敏负责教授朱继纯、梅慧灌装方法、记账、跟随发货等;

朱继纯、梅慧负责灌装制作假酒。

其中2018年12月14日至24日,后明、杨敏通过德邦物流向张波等72人发售生产的假冒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共140箱,销售额共计404900元。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在暂住地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获,现场扣押假冒的成品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28箱,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50箱),按照后明等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118200元。

另从德邦快递扣押客户拒签退回白酒43箱,其中无德邦物流快递单对应的茅台酒、剑南春酒价值人民币23025元。

综上,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46125元。

被告人后明从张保永(在逃)、王强(在逃)处进货,多次向纪清生(已判决)、杨桂军(另案处理)销售假冒白酒。

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后明向纪清生销售假冒的洋河系列白酒、飞天茅台酒、五粮液等共计五万余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后明向杨桂军销售假冒的洋河系列白酒、五粮液酒共计45140余元。

另查明,第3325594号“”、第1207092号、第3467940号、第13878307号“五粮液”、第1047165号“剑南春”、第13176661号“梦之蓝”、第4662735号“海之蓝”、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酒,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在案扣押的上述品牌的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侦查纪清生、杨桂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后明、杨敏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作案嫌疑。

2018年12月25日10时,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东垡村一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后明、杨敏抓获,在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子村84号将犯罪嫌疑人朱继纯、梅慧抓获。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有人员信息情况,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证明案发的相关情况;

有鉴定意见,证明在案扣押的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有注册商标证、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快递单、账本、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后明、杨敏、朱继纯、梅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后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后明、杨敏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敏、朱继纯、梅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后明的辩护人所提现场扣押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28箱及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并未对外进行销售,且本案存在客户拒签退回白酒43箱的事实,均未达到销售目的,具有未遂情节,现场扣押的正在生产的假冒飞天茅台酒300瓶未贴注册商标,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在案扣押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28箱以及被退回的白酒43箱,均已经贴标生产完毕,构成犯罪既遂,是否达到销售目的不影响本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中正在灌装生产的300瓶白酒,虽然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但根据被告人朱继纯、梅慧的供述、灌装现场查扣的茅台标签、茅台纸盒、茅台袋子、茅台纸箱、茅台酒盖,足以证明上述白酒将假冒茅台注册商标,其价值应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关于其所提被告人后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敏的辩护人所提对正在生产的108瓶未封盖未贴标签的白酒计入非法经营数额不予认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所提被告人杨敏不构成累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敏于2012年4月12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止。

被告人杨敏在公安机关供述:2018年3月份,其丈夫后明从随州招人去北京干活,通过亲戚找了朱继纯和他对象梅慧。

后明带着其一起去的朱继纯位于湖北随县的家中,因为其是女人不太会说话,主要是后明跟朱继纯、梅慧夫妻谈的,谈的是带着他俩去北京跟着我们干活,如果打包站有活就干打包站的活,打包站没活就干假酒的活。

谈好的条件是我们一年给他们十万块钱的费用,另外还有一万块钱,算作是人情。

朱继纯和梅慧就同意了,2018年3月份,后明开着我们的雅阁轿车从老家拉着我和朱继纯、梅慧回到北京。

来到北京通州以后,朱继纯夫妻就住到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子村的平房内。

这个房子有四个房间,朱继纯和梅慧住了两个房间,另外两个房间放置造假酒的原料等物品。

被告人梅慧在公安机关供述:2018年2月份,过完春节后有那么几天,后明和我对象朱继纯通过电话,电话里好像谈的是让我们跟着他去北京做假酒的事情。

两三天后,后明和他媳妇杨敏一起来到我们位于高庄村的家里,跟我和朱继纯一起聊了聊做假酒的事情,后明和杨敏给的条件是:他俩出钱给我们租好房子,我和朱继纯一起给他俩做假酒,后明和杨敏一年付给我俩十万块钱,另外再加一万块钱的生活费,其他的后明他俩都不管,我和朱继纯有活的时候就给他俩做假酒,没活就歇着。

我和朱继纯感觉后明夫妻俩给的价格不错,活也不累,就答应了。

2018年2月份中下旬,后明开着他的黑色本田轿车带着他妻子杨敏以及我和朱继纯来到北京,并且把我俩安排在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子村的一个平房里面。

我们在这里住下的时候,房子正屋里面只放着做假酒的打包机、压盖机、压钉机。

2018年4月份的时候,杨敏那里来单子了,她就开始教我们怎么做假酒。

被告人朱继纯在公安机关供述:2018年2月份,经亲戚介绍认识后明。

后来,后明给其打电话,让其跟着他一起去北京干假酒的事,给我付一年十来万块钱,有活就干活,没活就歇着。

过了几天之后,后明和杨敏一起来到高庄村的家里,跟我们一起聊了聊做假酒的事情,我就同意了。

这次在我家里,我俩谈好条件了,他出钱给我租好房子,我和我妻子梅慧一起给他俩做假酒,后明和杨敏一年付给我和梅慧十万元,其他的后明他俩口子都不管,有活的时候就给他俩做假酒,没有的话就歇着。

2018年2月份中下旬,后明开着他的黑色雅阁轿车带着他妻子以及我和梅慧来到北京,并且把我俩安排在通州区于家务乡小海子村的一个平房里面,就是今天你们抓我的地方。

我们在这里住下的时候,房子的正屋里面放着做假酒的压盖机。

2018年四月份的时候,我们才开始干。

四月份的时候,杨敏那里来单子了,她就开始教着我和梅慧怎么做假酒。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认定被告人杨敏在2018年3月份左右就与后明一起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雇佣人员,并在2018年4月份开始教朱继纯、梅慧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杨敏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其所提被告人杨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朱继纯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朱继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从犯,系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梅慧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梅慧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从犯,系初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如何对四被告人适用具体刑罚幅度的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后明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杨敏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朱继纯、梅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

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后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

罚金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杨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罚金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朱继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罚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四、被告人梅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

罚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五、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