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42号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伏修顺,住徐州市云龙区,店招“顺平日用洗化”。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伏修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