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94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某某文体用品商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人民商城某某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