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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小溪塔甜兰翔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5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小溪塔甜兰翔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夷陵区小溪塔甜兰翔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6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甜兰翔文具店,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平云二路**。

经营者田炳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甜兰翔文具店(经营者田炳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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