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41号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
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沭县海英家具城,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大兴镇涝枝新村。
经营者:臧海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丛,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沭县海英家具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