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杨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民初943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杨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杨文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943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东,山西建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娟,女,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