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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尹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终11396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尹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尹齐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终113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尹齐明。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尹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天伟多利副食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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