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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跃文、陈跃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279号
案件名称陈跃文、陈跃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跃文;陈跃武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7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跃文,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士,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跃武,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琳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辩护人胡文士、曾琳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始,被告人陈跃文雇佣被告人陈跃武,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销售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被告人抓获,当场缴获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1130只、表头400个、表带300条。

经认定,缴获的上述手表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认定,价值人民币23793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跃文、陈跃武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跃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陈跃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跃文、陈跃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建议对陈跃文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对陈跃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跃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跃文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认为陈跃文具有以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陈跃文经营的时间仅为半年,而且手表的品牌名气不是很大,获利比较少,除了雇请工人等开支,比较接近打工,社会危害性比较低;

2.两名被告人是亲兄弟,事发后,其父母身体、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且二被告人均有几个孩子,都是家庭的精神支柱;

3.陈跃文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对该事实也予以确认。

望合议庭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给予被告人缴纳罚金的情形下,判处较轻的刑罚,给予缓刑处理。

被告人陈跃武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

被告人陈跃武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认为陈跃武具有以下情节:1.陈跃武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时间短。

被告人自2018年12月开始在涉案仓库工作,每月领取3000元固定工资,没有其他提成收入。

其不是仓库老板,平常都是听从老板安排,负责拼接手表及拿货送货,是从犯,不清楚产品的进货渠道、销售流程及价格;

2.陈跃武未销售被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陈跃武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陈跃武系初犯、偶犯;

5.陈跃武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小,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法,其已不具社会危险性;

家里还有年迈的父母亲要照顾。

恳请审判长充分考虑人文关怀,本着惩办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始,被告人陈跃文雇佣被告人陈跃武,在其承租的本市白云区销售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7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二被告人抓获,当场缴获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1130只、表头400个、表带300条。

经鉴定,缴获的上述手表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认定,价值人民币23793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工具、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租赁合同,转账截图,被侵权单位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证明、授权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等,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尹某、颜某、郑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陈跃文、陈跃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跃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陈跃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跃文、陈跃武减轻处罚。

另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陈跃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陈跃文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跃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止。

被告人陈跃文扣押在案的现金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跃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被告人陈跃武扣押在案的现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赃物假冒RADO注册商标的手表1130只、表头400个、表带300条(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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