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执24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周村鲁强商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白寨村(姜萌路东)。
被执行人:卢令英,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周村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村鲁强商店、卢令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村鲁强商店、卢令英在银行的存款71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