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5知民初1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便利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S323(宜昌市大三峡建材市场C5-7-1号)。
经营者:胡巍巍,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生活超市(经营者袁莉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宜昌市伍家岗区龙丰便利超市(经营者胡巍巍),后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