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3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龙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冠贤,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龙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龙艺及其辩护人张冠贤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始,被告人黄龙艺受雇于同案人曾永良(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松洲街富力半岛小区河畔东街61号E5栋508房为窝点,储存、销售假冒“GUCCI”、“CHANEL”、“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4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曾,并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107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838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衣服512件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GUCCI”、“CHANEL”、“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均系假冒产品。
经统计,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91012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龙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龙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龙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黄龙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龙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黄龙艺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
二、被告人黄龙艺具有属于初犯、涉案时间短、无违法犯罪记录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对被告人黄龙艺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9月始,被告人黄龙艺雇佣同案人曾永良(已判决),以本市白云区松洲街富力半岛小区河畔东街61号E5栋508房为窝点,储存、销售假冒“GUCCI”、“CHANEL”、“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4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曾永良,并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衣服1076件、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838件、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衣服512件及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一批。
经鉴定,上述缴获的“GUCCI”、“CHANEL”、“BURBERRY”注册商标的衣服均系假冒产品。
经统计,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共价值人民币910120元。
2019年6月26日,黄龙艺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证人彭某、劳某、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证人王某2的证言,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照片,微信截图,商铺租赁协议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书等书证,同案犯曾永良的供述及辨认,到案经过,被告人黄龙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龙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龙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龙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2.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龙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