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民终4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
法定代表人:赵林,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修超,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前黄宏源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常武南路358号南3-4号。
名称核准号320400M00399216。
经营者:姚啟林,男,羌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进区前黄宏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武进区前黄宏源副食品商店达成案外和解、且已自动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