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1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松金,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头市潮阳区。
2015年3月5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建,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松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马松金、辩护人汪小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9年4月份始,被告人马松金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某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6月20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抓获马松金,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797个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
经按照销售价格统计,上述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70403.3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松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松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马松金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马松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马松金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松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在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马松金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马松金归案后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在量刑时从宽处理。
二、在被告人马松金住处查获的涉假LV皮包均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马松金涉案主观恶性小,涉案情节相对较轻。
一方面,本案中被告人马松金文化程度低,迫于生活压力才实施涉案行为,且其储存的涉假LV皮包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并未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来欺骗消费者;
另一方面,本案涉案金额相比同类案件也较低,结合来看,其涉案主观恶性小、情节相对较轻,望法庭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马松金的具体涉案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马松金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4月份始,被告人马松金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某房内,储存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6月20日17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马松金,并在上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797个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
经按照销售价格统计,上述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70403.3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广告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租房租金收款收据原件、租房押金收款收据原件,“LOUISVUITTON”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涉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商标注册登记资料,前科材料,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景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身份材料,证人叶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松金的供述,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广州市罗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的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松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马松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马松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马松金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马松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一贯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松金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松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被告人马松金扣押在案的现金八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