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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唯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096号
案件名称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杭州唯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杭州唯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096号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崔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唯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俞章社区**广年文化创业园**书130)。

法定代表人:张莉莉,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唯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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