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0626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翔路388号第8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97BTA34。
法定代表人:郑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旺,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守坤,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俏脚丫鞋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社区阳光15排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A3DXJ。
经营者:林炳烘,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风彩玉足鞋业有限公司、郑旺、晋江市俏脚丫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