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8149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茹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天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标的,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