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民终6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已注销),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富阳春天小区东16号,注册号360426600065230。
经营者:杨声文,男,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而德安县南方家具城已于2018年5月4日经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原判确定德安县南方家具城主体资格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德安县南方家具城经营者杨声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回。